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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事件簿

  • 一葉
  • Mar 28, 2016
  • 2 min read

性傾向歧視條例

現今香港有四條反歧視法例,當中包括《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以保障有關人士不受歧視及差別對待。然而,現今香港的歧視條例並不包括性傾向歧視。

同性戀者和性小眾遭遇歧視或不公平待遇屢見不鮮。香港小童群益會在2009年曾就同性戀青少年在學時的經歷展開調查,發現受訪同性戀學生曾遭遇社交排斥或杯葛(39.8%)、言語暴力(42.3%)以至肢體傷害或性騷擾(13.5%)等的不公平待遇。2013年,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進行的民意調查反映近七成人認為港府應該有法例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

何謂歧視?

根據民政事務局的《消除性傾向歧視的僱傭實務守則》指,「歧視」定義是指基於性傾向或根據傳統觀念所認定的性傾向,而作出任何的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結果是要消除或損害人權和自由。

立法時序表

香港現時與同性戀者及性小眾相關的規定

同性婚姻合化法VS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有些人會把「反對同性婚姻」與「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劃上等號,雖然兩者都被視為同志平權中一些重要的里程碑,但它們其實有所分別。

「同性婚姻」是指是指性別相同的兩人彼此締結婚姻關係,目前全球有21個國家或地區在全領域性的法律中設有同性婚姻制度,兩個國家的部分地區有此制度。香港法律不承認在香港境內外登記的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由於不少香港人是英國國民(海外),因此受惠於英國《2014年領事婚姻及外國法律婚姻令》,只要伴侶其中一方是英國國民(海外),並符合其他條件,可在英國駐24國使館登記婚姻。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是爭取於法律中增設同性婚姻制度。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是指訂立法例的原意是要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避免因不同性傾向而受不合理的歧視和差別對待。即使性傾向歧視條例成功立法,同性婚姻並不會因此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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